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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创业板之市场证券上市规则第17.50C条,本公司对本公司股东(「股东」)订立以下提名本公司董事(「董事」)人选之详细程序
本公司股东须准备书面通知表明建议提名相关人士参选董事的意向。该通知必须明确列明提名股东的名称、联系方式及其持股情况,拟选董事的姓名和年龄,及包括创业板上市规则第17.50(2)条所规定之事项,并由前述提名股东(拟提名人除外)签署,连同该提名股东的身份证明及持股证据,一并递交至下列地址:
胜利证券(控股)有限公司
香港
干诺道西3号
亿利商业大厦
11楼1101-03室
获提名候选董事的人士亦须准备书面通知表明愿意参选。
有关通知须呈交本公司总办事处,地址为香港干诺道西3号亿利商业大厦11楼1101-03室或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卓佳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22楼。
有关通知期间应不早于发出有关委任的股东大会通告后的一天及于该股东大会举行日7天前终止,而通知本公司的期间最短须为7天。
通知将由本公司股份过户登记分处验证,于确认请求乃属适当及符合程序后,本公司的公司秘书将请提名委员会及董事会考虑将决议案包括在提呈该人士参选董事的股东大会的议程中。
日期:2018年7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