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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也可以信託的形式實現員工激勵計劃,適用於已在香港上市的公司及擬在香港上市的公司。上市公司(委託人)委託信託人(受託人)成立一個信託,約定信託的目的為激勵員工,以及其受益人為公司的員工,然後企業通過預留/增發/從二級市場買入等方式將資金/股票/期權注入信託,並由受託人加以管理及運用,在滿足特定條件後,受託人會按照計劃制定的規則、時間及歸屬條件將權益分配予符合計劃設定的受益人(員工),員工便可賣出股票而獲得獎勵資金或繼續持有公司的股票。